离婚后孩子改名 国内意见不统一
离婚后,一方申请为孩子改名,是否合法有效?
目前各方面意见并不统一,法律顾问界支持合法有效,户籍管理部门也给予办理更改户籍姓名的事务!
依据是:
《婚姻法》中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这是父母双方享有的平等的权利。
我国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和假冒。”小孩有姓名权,但他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姓名权的行使由其监护人代理,由监护人向户籍登记机关申请并经户籍登记机关批准后方能产生法律效力。
我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未满18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安部门也曾为此作过专门批复。
公安部公户政(1995)074号《关于抚养人申请变更子女姓名问题的批复》中指出:依照《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户口登记机关可以根据父亲或母亲的申请并依照法定程序为其未成年子女变更姓名。
但是,如果另一方离婚当事人,对更改名字有异议,并到法院申请撤销,有的法院又给予支持!
法院认为,原、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确定了婚生子的姓名。离婚后,一方在抚养孩子期间,未经另一方同意,单方更改孩子的姓名,侵害了另一方对其子享有的监护权和随其姓的权利。
实际情况也给立法和执法提出了新问题。目前,我国对自然人姓名权的法律规定甚少,内容也过于简单。对未成年人姓名权的法律规定更是少之又少,以至于法官审理此类纠纷,只得依靠法学理论予以处理。
姓名权是孩子本人的姓名权,不是夫妻任何一方的姓名权。夫妻双方只是以父母的名义代为行使而已。有时候, 由离异后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决定未成年子女的姓名,更有利于子女的成长。
根据目前国内法律意见不统一,及离异夫妻的具体情况,离异夫妻最好能协商解决子女的姓名更改问题,最好达成书面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