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太告五子女“常回家看看”遇尴尬
易德轩讯:今年7月1日,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正式施行,首次将“常回家看看”精神赡养的要求写入法律条文。而实际上,在此之前,一些法院在审理赡养案件的过程中,已经注重对“精神赡养”的要求,只是在执行过程中,往往会遇到想象不到的尴尬。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日前就碰到了判决子女陪伴老人却难以执行的情况。
打官司:老母上法庭,法院判决子女侍奉
合肥市的周老太太年过七旬,一生养育了5个子女,最小的儿子都已经50岁出头。几年前,周老太太的丈夫因病离去,就剩下她一个人生活。随着周老太太年纪越来越大,身体也逐渐变差。
为了能使自己生活有个保障,周老太太多次要求与子女在一起生活,可是令老太太失望的是,五个子女均不同意和她一起生活。
几次要求无果的情况下,周老太太去年将五个子女一起告上合肥市庐阳区法院,希望他们承担起照料自己生活并为自己治病的责任,尽到关心、服侍自己的义务,让自己可以安度晚年。
很快,法院作出判决认为,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周老太太年老体弱,饮食起居不便,五子女应当承担赡养义务,不仅应当照顾好周老太太的生活,还应当陪侍左右,给予其精神上的慰藉。
判决后:子女不买账,强求往往不欢而散
判决生效后,周老太太以为孩子们该乖乖回家陪一下自己了。结果,老太太在家中盼了许久,五个孩子连个人影都没有见到,老人为此非常伤心。
今年7月1日,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正式施行,周老太太在绝望中又看到了希望。于是,老人立即赶到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向法院申请执行生效的判决。
为了达成老太太的愿望,执行法官苦口婆心地对双方进行劝导,争取化解子女们与老太太之间的矛盾,子女们一开始都同意去看望老太太,但履行过程却不尽人意。
“有子女确实履行了判决,但多是在家门口看看,有时连门都不进,话不到几句就开始吵嘴,每次都不欢而散。”执行法院官无奈地告诉记者,这样根本无法达到判决的意图。
劝解难:子女摆难处,老太只好去敬老院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周老太太的五个子女均生活在合肥,离母亲居住地也并不远。究竟是什么原因让五个子女不仅不愿意赡养周老太太,甚至不愿意回家看看呢?办案法官介绍了五个子女的不同说法。
大儿子说,母亲难以相处,无法和她共同生活,自己收入少,家庭负担重,没有办法履行赡养义务。二儿子和大女儿都说,母亲有退休金,收入高,完全能够维持日常生活及看病花销,不需要他们操心。二女儿说,自己曾经和母亲生活过,但相处中一直争吵不止。小儿子则称,自己生意失败后,现在还在亏,家里四个人都没工作,实在没有赡养母亲的能力。
各方都有难处,如何执行让法官犯了难。最终,执行法官无奈之下与老太太协商通过其他方式安享晚年,在得到双方当事人同意下,法官帮老太太在合肥市找了一家敬老院安顿了下来。
法官说法)法院判决“强扭的瓜不甜”
“按照法律,这类案件可以‘拒执罪’惩罚拒不执行的子女,但这样只会加重双方之间的怨恨,激化矛盾。”合肥市庐阳区法院的法官告诉记者,用法律的力量解决亲情和道德的纠纷,目前确实存在着执行的难题,毕竟亲情难以用一纸判决加以衡量和约束。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老年人要求子女回家进行探望的案件,通常是两种原因造成的:一种是子女在客观上确实无法“经常性”探望,比如有学业、工作方面的原因;另一种就是主观上的原因,如子女因与老人有矛盾而不去探望。如果是前一种情况,通过调解工作,还可以使双方达成谅解。后一种情况,双方在情绪上是对立的,就算法院判决子女履行探望义务,也是“强扭的瓜不甜”。况且,法官也不可能“押着”子女看望老人。
合肥市华腾律师事务所的范律师认为,“常回家看看”执行难在这部法律没有细则。在操作中,它更多是一种道德性要求,违法的责任如何落实没有明确规定。
劝解难:子女摆难处,老太只好去敬老院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周老太太的五个子女均生活在合肥,离母亲居住地也并不远。究竟是什么原因让五个子女不仅不愿意赡养周老太太,甚至不愿意回家看看呢?办案法官介绍了五个子女的不同说法。
大儿子说,母亲难以相处,无法和她共同生活,自己收入少,家庭负担重,没有办法履行赡养义务。二儿子和大女儿都说,母亲有退休金,收入高,完全能够维持日常生活及看病花销,不需要他们操心。二女儿说,自己曾经和母亲生活过,但相处中一直争吵不止。小儿子则称,自己生意失败后,现在还在亏,家里四个人都没工作,实在没有赡养母亲的能力。
各方都有难处,如何执行让法官犯了难。最终,执行法官无奈之下与老太太协商通过其他方式安享晚年,在得到双方当事人同意下,法官帮老太太在合肥市找了一家敬老院安顿了下来。
法官说法)法院判决“强扭的瓜不甜”
“按照法律,这类案件可以‘拒执罪’惩罚拒不执行的子女,但这样只会加重双方之间的怨恨,激化矛盾。”合肥市庐阳区法院的法官告诉记者,用法律的力量解决亲情和道德的纠纷,目前确实存在着执行的难题,毕竟亲情难以用一纸判决加以衡量和约束。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老年人要求子女回家进行探望的案件,通常是两种原因造成的:一种是子女在客观上确实无法“经常性”探望,比如有学业、工作方面的原因;另一种就是主观上的原因,如子女因与老人有矛盾而不去探望。如果是前一种情况,通过调解工作,还可以使双方达成谅解。后一种情况,双方在情绪上是对立的,就算法院判决子女履行探望义务,也是“强扭的瓜不甜”。况且,法官也不可能“押着”子女看望老人。
合肥市华腾律师事务所的范律师认为,“常回家看看”执行难在这部法律没有细则。在操作中,它更多是一种道德性要求,违法的责任如何落实没有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