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特有的夫妻制度

  西藏的一夫多妻与一妇多夫由来已久,可以说,是古代群婚习俗的遗迹。在1951年前的旧西藏,有许多一夫多妻的贵族家庭,这主要是因为政治、经济的原因,因为通过婚姻贵族家庭可以扩大自己的势力范围,可以巩固自己的财产地位。这种家庭的妻子一般来说都分别来自不同的土司或部落。也有一些平民实行一夫多妻。这种家庭一般是丈夫娶妻后又与妻妹同居,形成了事实上的夫妻关系。在这种家庭中,姊妹共夫,她们的地位是平等的,无妻妾之分,无贵贱之分。人们也不会对此非议,因为这在大家眼中看来是非常正常的事情。

  与一夫多妻相对应,还有许多一妻多夫的家庭。这种家庭一般是兄弟共妻,也有极少数是朋友共妻。妻子最初是哥哥娶回的,后来又与弟弟同居。这种家庭如同一夫多妻家庭,也是被人们认同的,并不会引起非议。

  不论是一夫多妻还是一妻多夫,这一古老的婚姻形式得以流传,主要是因为经济的原因。在昌都地区,一些地方的人们为维护“帕措”宗族制,鼓励一夫多妻。因为“帕措”是以父系血缘为纽带形成的宗族势力,所以人们就特别看重生男,这关系到“帕措”势力的扩大。只有“帕措”势力扩大,才避免本“帕措”财产的流失。于是丈夫们拼命让妻子生男孩,娶一个妻子生不出男孩,就再娶一个,于是形成了一夫多妻家庭。最多的有6个妻子。由于这样的生育目的,这里的女人只是男人生儿育女的工具,没有家庭地位和社会地位,而相对于生女孩的妇女而言,生男孩才能使自己抬得起头。这一点,有些像一些地方的汉民族。

  而一妻多夫制的存在同样也因为经济的原因。在1951年前的旧西藏,征收赋税或支差都是以户计算的,一妻多夫的家庭既可以避免了财产的分散,又可以减轻家庭的负担,于是有些地方的人们形成了这样一种观念:几个兄弟不分家共娶一妻,这种家庭为理想家庭;同时,一个女人能嫁给兄弟几人,这个女人也必是贤惠的女人。这种流传已久的婚姻形式持续至今。在察雅县牧区,这种一妻多夫的家庭占到了较高的比例。与之相应,一夫一妻家庭比例少得多,与一妻多夫家庭相比,他们的经济情况要窘迫得多,因为一夫一妻家庭劳力少,子女人数却不比一妻多夫家庭少。这种客观存在的现实事实上起到了鼓励一妻多夫家庭存在的作用。

  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婚姻形式,不仅西藏的藏民族中有,西藏的其他民族中也有,比如门巴族、珞巴族;不仅拉萨及附近地区有,而且西藏各地都有,但主要集中在喜玛拉雅山脉周边地区。简单地认为这种流传已久的婚姻形式是古老群婚制的遗迹肯定是不够的,应该说,这是长期以来西藏自然地理环境和宗教、政治、经济、文化的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