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命要结合命理、情理和事理

  笔者于96年除曾批过两命,时隔一年都已应验,可应验期略有出入

  命例一、乾造:辛亥、己亥、丁巳、戊申

  大运丙申,流年丁丑。断其97年7、8月间完婚,理由是“大运逢财岁见财,花烛之喜必定来”丁未月丑未相冲,金库大开,为大喜之兆。不料,其97年4月底即匆忙完婚,原来单位的“土政策”规定:每年5月以前登记结婚者,才能参加该年的分房排队。可见这一事理,对命理产生了重大影响。

  命例二、乾造:壬子、丁未、丁巳、甲辰

  此人于96年初求测,告知97年必有花烛之喜,此人不信(因当时对象之事还八字尚无一撇),追问具体日前刁难,吾随口答曰:97年7月1日。理由是:大运己酉,流年丁丑,巳酉丑三合财乡,且大运、流年合走日主,为男方到女方家入赘之象。丁未月冲丑库,应期当在7、8月之间。结果此人97年4月邂逅一女子,双方一见钟情,7月28日喜结连理。原来单位政策规定:“男方年满25周岁结婚才能享受晚婚待遇,放长假。”可见该造7月25日之前不登记,是在情理之中。

  命理学浩瀚渊深,个人集腋只能成裘,众人集腋才能臻于成功的彼岸。笔者不揣浅陋,集腋一篇,以期为命学大厦增